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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有几种情形

法律顾问 2020-08-26 23:25 标签: 行政诉讼 撤销 房屋 买卖 合同 备案 情形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形有以下8

1、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由售房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购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产测绘中心确认的预测绘和实测绘报告;

3、因售房单位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4、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贷款机构出具的证明;

5、售房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具体房屋信息录入错误;购房人在所购项目中换购房屋,要求更正合同信息的;需提交新签订并备案的合同;

6、购房人因出国留学或定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护照和留学、定居许可证明;

7、购房人(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8、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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