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资料:
1.土建工程施工资料。
2.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3.防水和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 (其他)建筑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汇总表、砂浆强度汇总评定表。
4.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表。
5.烟气(风)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