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售让特点如下: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3、需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