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
(二)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
(三)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
(四)按揭未获批准;
(五)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
(六)面积误差;
(七)质量瑕疵;
(八)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九)迟延交房;
(十)逾期办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