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赋予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