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认为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