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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合同纠纷 2020-08-19 06:16 标签: 旅客 运输 合同 承运人 免责 事由

有下列免责事由:

一、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的,承运人免责。

二、不可抗力免责。包括两种情况,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免责。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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