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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有哪些

房产纠纷 2020-08-25 22:12 标签: 当事人 申请 房地产 登记

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如下: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4)变更登记;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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