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制度特点:
1. 效力具有即发性。
2. 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
3. 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4. 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