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权利:
1.索取报酬利。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3.处分权。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
4.提存和留置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17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