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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法务 2020-08-19 14:57 标签: 工商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暂行 规定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第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三)国际组织名称;

(四)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

(五)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商业企业的牌匾可以不冠地名。

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分级管理:

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各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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