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适合的企业职工: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