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合同终止效力律师的专业解释是:
1、自然终止,是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