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的规定是: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