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的生产有以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