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有的法律义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