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可以以劳动者的名义,参加劳动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