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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有哪些特别规定

行政诉讼 2020-08-26 13:19 标签: 公安机关 行政 复议 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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