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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 2020-08-14 14:03 标签: 私车 公用 发生 交通事故 承担 责任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职工在此事故中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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