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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

劳动工伤 2020-09-03 06:29 标签: 用人 单位 是否 可以 劳动者 收取 入厂 押金

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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