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