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军婚离婚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2-08-20 15:18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
2022-09-05 16:51
2022-08-22 09:01
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22-08-08 15:09
2022-08-12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