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医疗机构提交护理记录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料时必须提供的是原件吗?

医疗纠纷 2020-08-19 01:51 标签: 医疗 机构 提交 护理 记录 作为 医疗事故 技术 鉴定 资料 提供 原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东城]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