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公司的一般流程: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签订收购协议。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遗留的矛盾纠纷: 1、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 2、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 3、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架空债务,逃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等等。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违法暗箱操作。 解决: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的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 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提起股东派生讼诉的前提条件包括: 1、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2、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有以下分类: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来分,可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
公司被吊销、注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
公司增资纠纷是指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因增资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他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不同;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主要发生在新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以及原股东与公司之间,而公司增资纠纷主要是公司增资过程中因增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开发商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话,业主可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开发商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 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融资分红主要是按照事先商定的股份比例,按照比例来进行分红。
公司申请破产或解散的,清算组应当通过查账的方式对企业的债权进行确认;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购货、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和合同义务等。 清算组应当对这些债务进行确认和登记工作。即在清理财产的过程中,清算组应当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收回,对企业的债务进行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