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的规定是: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
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如果说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协商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就按照股东原来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权转让先遵从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分立的程序是: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
设立分公司决定需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及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企业破产,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
独立董事可以是股东,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除下列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被收购之后债务问题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