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一、去筹集尽可能多的资金; 二、拿出证据来向潜在投资者证明公司有潜力获得成功; 三、尝试通过多个渠道融资,与合伙人们建立良好关系,并随时调整计划安排; 四、不只在募集资金,还是在寻找“合伙人”,签协议之前,能勾勒出与新合伙人的合作前景,并且考虑清楚这是否能够实现个人和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中国人
企业注销公司不需要法人去现场。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
公司注销无需法人亲自去办理,只需要指定一个人拿上带有全体股东签字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去工商局即可注销。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集团因为不具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因此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一、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 二、注意劳动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三、注意维护自己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避免成为用人单位廉价的劳动力; 四、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于法无据; 五、注意了解自己档案的存放单位以及是否存在存档费用和存档费用的负担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
一、经营战略整合; 二、人力资源整合; 三、组织与制度整合; 四、资产债务整合; 五、财政整合; 六、文化整合。 【法律依据】 《公式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根据《破产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审计工作流程如下: 1、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 2、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 3、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4、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 (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人必须要办理社保。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里不能是一个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并设定了抵押,该债权宜优先受偿。 1、司法实践中,借鉴衡平居次原则,法院通过债权劣后清偿来矫正普通债权人因股东不当行为导致增加的风险。 2、上述劣后清偿针对的是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 3、本律师认为:对于出资不实股东享有对公司设定了抵押的债权,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追偿,宜做优先受偿考量。 4、如此一来,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人,是否可以直接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即是否可以直接查阅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 1、一种观点:母公司股东并非子公司股东,母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如母公司股东直接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则打破了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2、另一种观点:为保障投资人受益权利,可由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 该种观点来源于一宗生效裁判,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该情形做
前提:满足了《公司法》第71条及司法解释(四)第17条、20条的规定后,所出现的冲突,冲突表现为: 本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欲转让的股份进行受让但是只受让一部分,剩余部分留与非股东受让人,但是,非股东受让人欲购买多于剩余部分或者全部购买转让的股份。 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使优先权的股东与非股东受让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话,股份无法转让,各方都无法实现此交易目的。 这个问题是该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