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可以多分遗产,对于没有孝心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
(1)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 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
女方起诉离婚,能否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
婚前财产不一定需要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
立遗嘱要注意的事项有: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
分居两年,如果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可以单方面提起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协议离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
请求履行抚养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抚养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请求权。 三、抚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诉讼中诉请撤销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应举证证明: 1、现存婚姻是因为胁迫缔结的; 2、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4、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
协议离婚有以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
土地补偿款对于农民来说,其重要性相当于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对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重要性,理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不能作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