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合格认定标准是: 1、保证项日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日抽枪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达筑设备安装工程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
转包工程中的劳动关系的确定规则如下: 一、建筑企业与个人承包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建筑承包合同关系。转包人在这种承包合同中也不具有独立承包人的地位。 如果要认为他们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则只能认为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内部承包合同关系。 二、个人承包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三、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建筑企业依法该对劳动
不同的园林工程关于园林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不一样的,要以具体情况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规定,承发包双方互相索赔的时限为30日,过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该30天为除斥期间,过期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丧失了索赔的实体权利,对方不在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权利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但因为实体权利已经丧失,法院不会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工程款纠纷质保金起诉书: 原告:写清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事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龄、职业或者工作地点等。 被告:写清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事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龄、职业或者工作地点等。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纠纷质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工程分包合同开发商是不一定需要参加诉讼。工程合同是不能随意进行分包的,需要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 1.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办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 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
关于违建交罚款后是否还会拆除的问题;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46条中规定:没有取得施工建设许可证的又或者是没有按照施工建设许可证规划范围内施工的(超出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由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的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能够通过整改措施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规定时间内改正,并处以建筑造价费的5%-10%的罚款; 建筑物无法在做出整改消除影响的,则限期依法拆除违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合同价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
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风险措施: 1、健全质量体系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 2、努力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3、企业负责人要推动企业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