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老宅基地价格补偿标准是,根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门面房拆迁补偿与住宅基本一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失地农民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邻居侵占集体土地,可以告他。建议先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村委会向法院起诉维权,因村委会怠于行使代表权而使集体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形发生,村过半数村民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但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六十条,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地役权成立要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 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使用权人法人办理转让手续注意事项有: 1、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3、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 4、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等环节。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土地非法转租的处理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对非法承租者提起诉讼,承租人转租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法律问题涉及土地使用权解释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 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权证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年限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