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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垫付资金能转实收资本吗

公司法务 2023-05-31 10:44 标签: 垫付资金

1、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符合一定条件,股东可以将借款转为实缴出资

对于“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借款能否转为实缴出资”这一问题,也可以理解为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普通的金钱给付型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由于具有价值,是社会财富的一种表现形式,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即非货币财产,且由于债权依法可以转让,也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因此债权也可以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所以股东给公司的借款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实际出资款。

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同意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但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股东是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且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此义务,对于暂时没有资金能力的股东,可能为请求其他股东现行垫付资金。其他当事人同意垫付之后,此时应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垫付当事人之间,就构成了借贷关系,股东后期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条 【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钟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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