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设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具体如下:
开工时间的确定
1.合同约定:合同一般会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予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开工日期,且该日期符合实际情况,则以此日期为开工时间。
2.开工通知: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工日期,或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为开工日期。如果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时间。如果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时间。
3.其他证明:如果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可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或者通过其他证据如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来确定实际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的确定
1.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擅自使用: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特殊情况
在确定开工、竣工时间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工期顺延等。如果因发包人拖延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交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的,且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有证据证实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可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26-01-17 14:40
工程建设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需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法定必须缴纳的保证金仅限四类(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已被国务院明文取消。
2026-01-09 15:06
2025-07-25 13:58
工程转包合同整体无效时,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条款)或结算清理条款可能独立有效,但涉及转包行为本身的条款(如工程转包义务)因违法而无效。具体需结合条款性质及法律规则综合判断。
一、合同整体无效的核心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791条,工程转包合同若违反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始无效。例如:
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
肢解后分包,或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主体结构施工非承包人完成等。
无效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原则上无需继续履行,但需处理已施工部分的后续责任(如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
二、无效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效力分析
尽管合同整体无效,但以下条款可能单独有效:
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管辖法院)的效力。
例外:若争议条款本身违法(如约定排除法定管辖),则无效。
结算清理条款
若合同已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质量验收标准等,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第793条,依据合同条款处理折价补偿或赔偿责任。
独立存在的技术性条款
如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非核心义务条款,若与转包行为无直接关联,可能被认定有效。
三、绝对无效的条款类型
转包义务条款
要求承包人转包全部工程、分包主体结构等条款,因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法责任规避条款
如约定“转包行为后果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因排除承包人法定义务而无效。
涉及资质挂靠或再转包的条款
转包给无资质单位或允许再转包的条款,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无效。
2025-04-17 16:57
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甲方)拒绝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施工方)可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结算并支付款项。具体需结合合同关系、证据情况及法律程序处理。
2025-04-17 16:57
工程未结算时,若施工方拒不履行结算义务,当事人(如发包方、实际施工人等)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需满足起诉条件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