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人过世不到一年仍然有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拆迁补偿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同时,拆迁补偿的继承流程也已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若原产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去世,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拆迁房屋的继承手续,再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若原产权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去世,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025-12-12 15:20
农村户口迁出后能否保留基本农田,主要取决于迁入地类型、是否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以及承包期是否届满。符合法定条件时可继续保留,但若迁入设区市或自愿交回土地,则可能丧失承包权。
一、保留基本农田的法定情形
1. 迁入小城镇(非设区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需按承包方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流转。
实务要点:即便户口迁至县城或乡镇,仍可继续耕种、流转或委托亲属代管承包地,土地确权证无需变更。
2. 部分家庭成员迁出
保留条件:若仅部分成员迁出(如子女升学、务工),其他家庭成员仍为农村户口,则原家庭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基本农田仍归家庭承包户所有。
3. 承包期内且未主动放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
禁止收回情形:迁出后未书面声明放弃承包权,村集体不得以户口迁移为由单方收回土地。
2025-05-17 13:51
40年产权的房子到期后需主动申请续期,经审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继续使用;若因公共利益无法续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收回,但房屋所有权仍归业主,业主可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二、处理方式与规则
1. 主动申请续期
申请时间:需在土地使用权届满前1年内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
审批流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地块规划用途、公共利益需求等,无特殊规划调整的通常批准续期;
费用缴纳:续期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当地土地市场价格、房屋面积等补缴土地出让金。
2. 无法续期的情形
若土地被规划用于公共利益(如修建道路、公共设施等),则无法续期:
土地使用权收回: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保留:业主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土地被收回后房屋可能面临拆迁,业主可主张合理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用等)。
3. 未申请续期的后果
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自动终止,房屋将处于无合法用地状态,可能影响交易、抵押等权益;
房屋所有权不受影响,但需配合政府后续土地处置。
2025-03-28 17:27
关于一处宅基地上存在两处房屋的确权问题,需结合房屋合法性、分户条件及当地政策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处理方式及流程:
一、确权基本原则
“一户一宅”原则
同一户家庭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若因分户、继承等合法原因导致一处宅基地上存在两处房屋,需符合分户条件或继承规定。
合法建造前提
两处房屋均需为合法建造(已办理审批手续),且符合城乡规划和用地标准。
二、合法确权的情形
1. 分户后分别确权
适用条件:
家庭成员因子女成年、结婚等原因分户,且新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独立居住、户籍分开等)。
处理方式:
向村委会提交分户申请及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两处房屋可分别确权至不同户名下。
2. 继承房屋导致确权
适用条件:
其中一处房屋为合法继承所得(如父母遗留房屋),继承人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处理方式:
提供继承公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遵循“地随房走”原则确权。
若继承人已有其他宅基地,需协商保留一处(通常保留继承房屋对应的宅基地)。
3. 合法扩建或历史遗留房屋
适用条件:
房屋扩建部分符合当地规划,或属于历史遗留的合法建筑(如早年经村集体默许建造)。
处理方式:
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超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后可确权。
若不符合规划,仅对合法部分确权,超占部分标注“待处理”。
三、违规情形的处理
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
若两处房屋均未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不予确权,可能面临拆除或罚款。
若符合补办条件(如符合现行规划),需先接受处罚并补办手续后方可确权。
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总面积超过当地标准的,仅对合法面积部分确权,超占部分在证书中注明“未确权”,未来需在翻建时退回。
2025-03-18 14:4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满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经营权是否继续由原承包方或受让方享有,需根据转让性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核心法律原则
土地所有权不变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所有权不因转让行为而改变,仍归集体所有。
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30条),承包方可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经营权,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方(集体)的监管要求。
二、转让期满后经营权的归属
需明确“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承包经营权整体转让(彻底转移)
转让合同到期后,土地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原承包方无权直接续包(因原承包关系已终止),但可作为集体成员参与新一轮承包。
受让方能否续包?需重新向集体申请,无优先权(除非集体分配方案另有规定)。
(二)承包经营权转包(非彻底转移)
转包合同到期后,经营权自动回归原承包方。
若原承包方的总承包期未届满,可继续行使承包权;若总承包期已届满,则由集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
2025-03-14 10:30
农村土地承包年限的结论性回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年限按土地类型区分: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批准可延长承包期。承包到期后,权利人可依法继续承包。
耕地承包期(30年)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资源,法律规定承包期为30年。这一期限的设定旨在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经营权,避免频繁调整导致农业投入不足(如水利设施、土壤改良)。例如,若某农户承包耕地种植小麦,在30年内可稳定规划种植周期,提升土地产出效率。
草地承包期(30-50年)
草地主要用于畜牧业,因其生态恢复周期较长,承包期设为30-50年。例如,在内蒙古草原地区,较长的承包期可鼓励牧民合理轮牧,避免过度放牧导致草场退化。
林地承包期(30-70年)
林木生长周期长(如松树需20年以上成材),因此林地承包期最长可达70年。对于种植红豆杉等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部门批准后,承包期可进一步延长。例如,某农户承包林地种植经济林木,70年的期限足以覆盖多轮林木生长周期,确保投资收益。
承包期届满后的续包权
法律规定,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继续承包”。这意味着农民无需担心土地被收回,只需按程序申请续期即可。例如,某村集体在耕地30年承包期结束后,需优先保障原承包户的续包权利。
承包期内的调整限制
发包方(村集体)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仅在自然灾害导致土地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可对耕地、草地进行微调。例如,某村因洪水冲毁部分耕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重新分配受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