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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满一年离职应给予什么补偿

劳动工伤 2025-12-25 09:35 标签: 离职 补偿 工作

结论前置:员工工作满一年离职能否获得补偿,需区分离职原因:

员工主动辞职且公司无过错 → 无补偿;

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员工被迫辞职 → 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支付2个月工资赔偿;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公司合法裁员 → 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具体情形及补偿标准一、无需补偿的情形

员工主动辞职

条件:员工因个人原因(如职业发展、家庭因素等)主动离职,且公司无拖欠薪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员工被迫辞职

情形: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补偿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条件:公司主动提出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补偿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济性裁员或合法解除(如员工不胜任工作)

补偿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可获得赔偿金的情形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公司无合法理由直接辞退员工(如未提前通知、无证据证明员工过错等)。

赔偿标准:经济补偿的2倍(即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注意事项

月工资标准: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但若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补偿上限为3倍且年限不超过12年。

举证责任:若员工主张公司存在过错(如拖欠工资),需提供相应证据(如工资条、社保记录等)。

建议:员工离职前应明确离职原因并保留证据,必要时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梁铭律师

梁铭律师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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