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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合同解除的期限规定是多长

合同纠纷 2025-12-26 15:26 标签: 合同 规定 时长

一、基本原则与一般期限

一年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若法律或合同未特别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例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对方根本违约等情形)。逾期未主张的,解除权消灭,该期限属于不可中止、中断的除斥期间。

例外:合理期限规则

若对方催告解除权人行使权利(如发函要求确认是否解除合同),则解除权人需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合理期限需结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通常不少于3个月。

二、特殊合同的法定例外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若开发商迟延交房或购房者迟延付款,经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若未催告,解除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权利消灭。

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30条,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合理期限通常参照租金支付周期(如按月付租则提前15-30日通知)。

三、解除权异议期限

若一方行使解除权,对方有异议的:

合同约定异议期限的,应按约定提出异议;

未约定的,需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四、实务操作建议

优先审查合同条款: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如60日、90日),应严格按约定执行。

及时固定证据:发现解除事由后,需留存书面通知、催告函等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点。

注意例外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权可随时行使,不受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03年版)》》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闫文平律师

闫文平律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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