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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不是属于有偿合同

债权债务 2026-01-10 14:17 标签: 担保 合同 有偿合同

法律性质的可选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功能是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法律未强制要求担保必须支付对价,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是否有偿。

有偿情形:例如,担保人收取担保费或约定追偿权,此时担保人提供担保需以债务人支付费用为前提。

无偿情形:担保人自愿无偿提供担保(如亲友间无偿担保),且未约定追偿权或费用条款。

合同约定的决定性作用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或债权人需支付担保费用,则属于有偿合同。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有偿条款,根据《民法典》隐含规则,担保人原则上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此情形下的“追偿”不等同于合同本身有偿,仍需结合合同条款具体判断。

司法实践的判断逻辑

法院通常依据合同具体条款判断担保的有偿性。若担保人与债权人存在对价关系(如担保费),则认定为有偿合同;若无对价约定,则倾向于无偿合同。

担保合同无效时,各方按过错承担责任,不涉及有偿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德满律师

张德满律师

北京陆融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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