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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26-01-17 10:19 标签: 反担保 效力 范围
1. 效力范围的具体内容

反担保的核心效力范围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主债权及利息:

即担保人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代偿款)及法定/约定利息。若约定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违约金:

若主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额外支出违约金,该费用可纳入反担保范围。

损害赔偿金:

因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信用损失等)。

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 效力范围的特别约定

当事人可在反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责任范围,例如扩大或缩小上述费用类型。若无特别约定,则默认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则,即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 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

有偿担保的担保费:

若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收取担保费(如对外担保),该费用不属于追偿权范围,反担保人一般无需承担,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追偿范围上限:

若担保人实际代偿金额超过主债权(如错误多付、利息计算错误等),反担保人仅在主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反担保人追偿权:

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费用(即“二次追偿权”)。

4.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7条、第689条: 

反担保的设立需符合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追偿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实务建议

明确约定范围:

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建议逐项列明责任范围(如是否包含律师费、利息计算标准等),避免争议。

及时行使权利:

担保人应在代偿后及时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防止因诉讼时效(3年)届满丧失胜诉权。

注意证据保留:

保留代偿凭证、催款记录、费用支出票据等,作为追偿依据。

风险防范:

反担保人应核实主债务真实性,避免因债务人资信不足导致自身被动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罗志强律师

罗志强律师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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