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明确遗嘱且将个人财产全部遗赠予其外甥的情况下,能依法享有继承权并承袭死者遗留之遗产;反之若外甥排于遗嘱继承人之外,则无法继承遗产。
只要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便可成为有效遗嘱。 至于临终口头遗嘱这一特殊类型,它是指在危急情形之下所设立的遗嘱,因此必须有两名及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益冲突的证人在场见证。
若其中一位继承人作出决议表示拒绝接受某项遗产之继承,则意味着其主动放弃该份遗产的所有权。 既然该继承人已决定作此选择并放手,此外任何人均无法强制要求其登上法定继承者的座位,以接替放弃继承的那个人,依法享有之前刚刚失去的那部分权益。
在法律条文中,遗嘱被明确赋予了剥夺继承权的权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只要打印后的遗嘱由立遗嘱者本人签字、并按下指纹予以认可,同时保证其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的条文限制,那么这种打印遗嘱便应当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实际效力的。
贷款人身故后,若其存在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则该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需同时承担起偿还贷款人身前所欠下债务的责任。
代位继承人并不直接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指的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然而,当代位继承发生时,即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将代替他们继承遗产。这种情况下,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是原本属于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非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说明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案件中,并非必然会以一人对半分配作为解决方案。 在处置这一问题时,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未能达成共识,则交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并且应结合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保护及无辜一方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有着共同偿付贷款和其对应增值部分,这些便可视为共享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婚前房屋在婚后发生了增值,且这种增值不是由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或共同投资所产生的,那么这种增值应当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选购房屋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确认该财产归属于单方向对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