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程序中,一旦经过30天的冷静期之后,便可合法解除婚姻关系。
没有办理结婚证书而育有孩子者,同样可以为新生儿申报户口。
在离婚之后,父母双方是有权申请更改孩子的抚养权的。 在婚姻解除之后的任意时间段内,倘若一方或者双方的现状和抚养能力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据此提出更改孩子抚养权的申请。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存在着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便得以合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首先,若被继承人在夫妇关系维持期间中的遗产继承与赠与,且并未有明示将房产赠与一方的情况出现时,那么此类房产便属于该夫妇的共有财产; 其次,若被继承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已明确指出该房产仅归属于其配偶的,亦即只有某一方有权享有的房产,那么此房产不应视为夫妇的共有财产。
代位继承人原则上理应被理所当然地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可以说被代位人确实属于这一顺位的继承人。
若被继承人先行离世,那么他/她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替代其继续享有继承权;然而在继承程序启动之前,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倘若已经提前离世,这时便可交由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来代替行使继承权。
自书遗嘱具备有效性的评估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完全清醒且自主意愿下所做出的表达; 其次,立嘱者必须具备适格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遗嘱中针对财产进行分配或处理的内容必须仅限于属于遗嘱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遗嘱的表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准则; 最后,遗嘱不得取消依法依规享有资产继承权益的继承人(如缺乏劳动能力并失去基本生活来源)的应有权利。
在法律规定中,应被视作个人财产范畴之内,至于婚后房产价值的相应增加部分,则需要依据具体事实来加以确认。
首先,若该房屋是在婚前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则可直接将其认为是这位购买者的独有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倘若该套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除非双方事先有明确且特殊的规定,否则即便该房子只以一方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我们依然要默认它为夫妻共有财产。
自婚姻登记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该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