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给抚养费不能要求孩子改姓。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一次性付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且具备一次性支付的能力,是可以约定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但如果一方经济状况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自身生活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支持一次性付清的请求。
付了抚养费不需要再单独付医疗教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已经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付了抚养费就已经包含了医疗教育费,不需要再单独支付。
关于子女最低给父母多少赡养费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子女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婚后的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回迁房是在婚后基于原夫妻共同拥有的土地或房产等进行安置而获得的,且没有特别约定该回迁房只归一方所有,那么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回迁房的取得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等密切相关。
婚前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一般属于共同财产。
工伤补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有两点具体理由: 1、首先应该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我国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因此,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理应能够继承。 2、从房地合一以及继承这一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说,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后,由于房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也当然随之继承。
起诉离婚不一定需要提前分居。分居并非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它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
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如果被告有与离婚相关的其他诉求,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由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孩子非亲生的是指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