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特征:(一)前提条件特定,即公司合并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并协议为前提;(二)性质特定,即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三)程序特定,即公司合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且在法定期限通知债权人;(四)公司合并的其他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022-08-12 16:19
公司合并的有如下优势:
(一)可以避免现金流出,对后续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若不以现金交易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三)公司合并的其他优势。
2023-04-23 09:04
股权收购相比公司合并优势: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资源;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其他优势。
2022-08-27 10:39
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一)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异议权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或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
(三)损害请求权
如果合并公司为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2020-11-17 16:21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020-11-27 17:55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