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3-07-03 09:39
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为:1、承担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2、承担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3、承担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责任。
2022-08-27 17:21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效力范围只局限于其双方,不具有对抗性
2022-09-07 10:46
2023-04-28 09:26
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为:1、承担向公司足额缴纳的责任;2、承担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3、承担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责任。
2022-08-24 08:37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