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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

建筑工程 2024-09-06 14:22 标签: 受偿权 建设工程 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此时,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承包人,且该权利与特定的建设工程紧密相关。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虽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其性质决定了它不能随意转让。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种特殊保障,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工程价款。因此,这种权利具有专属性,不能随债权一起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王亚楠律师

王亚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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