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库和专柜储存,双人双锁管理,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二、专库安装防盗门窗,具有相应防火措施,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三、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情况明晰表》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采购,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付款。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双人验收入库,做到货到即验,清点到药品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发现缺损及时报告。
五、进出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
六、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瓶和贴剂由专人负责管理,计数销毁。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并由专人保存。各科领取、退回处方均应进行备案登记。
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储存、出库、调配、使用均实行批号管理。药房和药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登记、保管及进出库等各项工作,严防盗、骗及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各临床科、室手麻科所备用的抢救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由专人按规定管理并具有相应的防盗措施和交接记录。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2022-09-27 15:18
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库和专柜储存,双人双锁管理,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二、专库安装防盗门窗,具有相应防火措施,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三、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情况明晰表》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采购,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付款。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双人验收入库,做到货到即验,清点到药品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发现缺损及时报告。
五、进出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
六、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瓶和贴剂由专人负责管理,计数销毁。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并由专人保存。各科领取、退回处方均应进行备案登记。
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储存、出库、调配、使用均实行批号管理。药房和药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登记、保管及进出库等各项工作,严防盗、骗及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各临床科、室手麻科所备用的抢救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由专人按规定管理并具有相应的防盗措施和交接记录。
2022-08-11 14:31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2022-08-09 14:14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保证安全运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及原植物种植单位在调拨麻醉药品时,应凭卫生部核发的运输凭照或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办理运输和邮寄手续。铁道、交通、邮电部门应加强管理,及时运输”。根据上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运输药用鸦片(即生产麻醉药品的基本原料)时,必须凭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原植物种植单位调给医药管理局仓库由发货单位派人押运,由仓库调往生产药厂由收货单位派人押运,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押运员人数,按运输部门规定办。 第二条运输麻醉药品,除药用鸦片外,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明确填写“麻醉药品”不得简化,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该批麻醉药品的发票或调拨单应附在货物运单上,随同递交到站交给收货人。 第三条运输鸦片和麻醉药品中的大包装原粉向铁路、水路托运时,一律采用包裹(快件)运输或民航空运,尽可能采取直达运输,减少中转环节。 第四条中转单位再转运麻醉药品时,凭原运输单据办理运输手续,原运输单据随货同行,中转单位要做好收货和中转记录备查。 第五条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后,要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为了运输途中安全,铁路不得用敞车运输,水路不得配装舱面,公路运输要苫盖严密捆扎牢固。 第六条运输途中如有丢失,承运单位要认真查找,并迅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被盗案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并抄送中国医药公司。
2022-09-24 10:3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022-10-24 14:0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