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有权对窜货经销商处罚。窜货主要涉及的是不正当竞争法。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和惩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依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窜货的责任,如约定违约金、没收保证金等。厂家会处罚经销商,罚款或取消经营资格。甚至要赔偿厂家的经济损失,当然在签有合同的前提下。
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授权方和代理方都签订了销售范围的限定。对于超出自己范围销售或供货(窜货)的行为,均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属于侵权行为,对于受到侵害方可以收集证据,就此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授权方投诉对方侵害行为,要求取消对方的代理权限。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22-08-12 14:21
经销商私自做违法广告品牌方会被处罚。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8-12 13:41
窜货可以分为良性窜货,恶性窜货和自然性窜货,如果是良性窜货、自然性窜货不犯法。如果是恶性窜货,可能会涉及到反垄断法。一般情况下窜货只是一个合同的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一个民事行为,至多只是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限定商品销售的区域,只是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效力,也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围。当事人如果不是经销商,就不受到限制,只要是合法买入的货物,卖到哪里都是当事人的自由,厂家和工商都无权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处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022-08-12 14:21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功能毛病,顾客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补。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许按购销合同处理,在三包有用期内,契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类型同规范产品,顾客不肯互换其他类型、规范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类型同规范产品,顾客不肯互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矩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核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补占用和待修的时刻。
2022-10-12 10:48
窜货可以分为良性窜货,恶性窜货和自然性窜货,如果是良性窜货、自然性窜货不犯法。如果是恶性窜货,属于违法行为。
窜货是指经销商置经销协议和制造商长期利益于不顾,进行产品跨地区降价销售。是经商网络中的公司分支机构或中间商受利益驱动,把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市场倾轧、价格混乱,严重影响厂商声誉的恶性营销现象,会涉嫌扰乱经济秩序罪。
串货一般属于企业的管理范畴。但是如果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违法。要承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
2024-11-04 09:41
超市私自罚款是违法行为。超市无权罚款。偷一罚十等口号一般用作超市等场所的威慑性口号,实际上,超市等机构并没有权力对违反治安的行为作出罚款。
小偷有错是无疑的,超市有权将人扭送公安机构,由派出所的民警按例进行处罚。但超市本身,没有处理并罚款的资格。但是,超市做法错误不代表偷窃者是正确的。双方应在权威机构的调解下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