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为: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主债权被分割或者转让的,其他债权人可以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01-03 23:26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2021-12-03 11:35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6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17条、23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已经采取的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人员在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核实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
2022-08-10 09:48
这一条非常重要,是城乡规划违法处罚的依据,也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必考的条款之一。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准予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是违法建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二、实践中违法建设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有的需要全部拆除,有的需要部分拆除;有的改正或者拆除难度较大、社会成本较高,如何进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既要严格执法,防止“以罚款代替没收或拆除”,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不同情况。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必须坚持让违法成本高,使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城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与建设秩序。
2022-08-10 11:28
45条主要是为了限制文娱场所的噪音污染,具体标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
2022-11-25 13:57
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文中的待证事实是指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对于案件诉讼请求会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不过本条文的核心是关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本法条中基本上采取“高度盖然性”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