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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信访是否受理

法律顾问 2022-08-12 14:07 标签: 精神病人 信访

信访部门在切实解决信访问题、保护此类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处理方式上,应当有针对性的对策。并且通过接访,达到依法处访、劝访、教育和疏导使其息访,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国法律规定,信访不受理的情况有(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它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示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王兆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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