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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职责和义务

法律顾问 2022-08-12 11:58 标签: 妻子 职责 义务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化的国家,我国一向提倡人人平等。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义务与责任。一个家庭,妻子跟丈夫都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当然,丈夫的义务跟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妻子是重合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1)双方可以协商子女的姓氏与名字;
(2)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以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3)对子女有教育与抚养的权力;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
(4)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
(5)对丈夫有抚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6)夫妻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陈知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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