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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的方式主要包括

法律顾问 2022-08-11 16:00 标签: 问责的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崔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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