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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顾问 2022-08-10 09:11 标签: 胎儿 民事权利 民事行为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胎儿以及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许大君律师

许大君律师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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