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通知明确,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支持竞自持新建、非住宅改建、园区企业配建、成套住宅改造、国企引领示范。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本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通知自1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符合条件免税。合肥市对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法律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第六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2022-09-22 14:21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印花税=租金收入*0.1%;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1%;
土地使用税=面积*税额(xx元/平方米)。
月租金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
增值税=租金收入*3%;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2022-08-05 16:22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4-12-26 15:50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都有机会享受免税待遇。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1.对国债和由国家所发售的金融债券产生之利息予以免除税收负担;
2.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与津贴,也可免税;
3.针对保险赔款,同样享有免税优待;
4.对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及退役金部分,按国家相关法令给予免税优惠;
5.关于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以及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均可参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规定享受到相应的免税措施;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所得获准享受免税政策;
7.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签署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免税收入,也可得到豁免;
8.由国务院发布的其他免税情況,亦可依法享有免税待遇;
9.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0.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或者是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奖励,皆可享受到相应免税待遇。
2022-08-12 11:50
个人出租房屋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4%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0.01%的印花税;月租金收入3%的营业税;营业税1%或5%或7%的城建税;营业税3%的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的地方教育附加;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除以12个月乘以占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
2022-09-01 11:52
对出租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方式如下: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六)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